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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05 22:22  点击: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下面,小编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纳税人进口以下货物,增值税税率为9%: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除上述货物之外,纳税人进口其他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涉及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印发2026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
二、公告内容
为做好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海关总署依据《注释》更新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税则号列(8位税号)对应的进口商品范围既包括适用9%增值税税率,又包括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情况,编制了《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以下简称《编号表》),以公告形式发布,便于企业合规申报。
由于《注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6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进口货物,为准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报的商品编号与《编号表》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张立文律师现任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专注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辩护,专攻刑事辩护,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报关协会会员,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 同时具有证券、基金、期货、银行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刑事与金融知识。专注于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地高院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
 
       张立文律师是为数不多的具有丰富资本市场及金融知识的刑事辩护律师,成功办理了汕头迪尔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广东曼威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广东林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广东卓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上海巨人公司走私普通货物等走私案件。
 
       张律师对走私犯罪有专业研究,尤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为重点。擅长办理全国海关通关走私及不通关的公海领域及陆路边境走私案件,包括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保税货物等。案件涉及保税区、国际贸易、贸易手册备案、外汇结算、贸易手册损耗核算、关税核定、进出口报关、贸易手册延期与核销、产品复出口等全部环节。
 
       张律师曾作为《检察日报》《正义网》《光明日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中国新闻网》《法制晚报》《北京晚报》、北京电视台、央视法制频道等媒体的特约嘉宾,对典型案件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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