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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查获国家禁止出境文物182件
发布时间:2021-03-18 10:38  点击:

深圳湾海关查获国家禁止出境文物182件  

图为: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关员查获国家禁止出境文物

图为: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关员查获国家禁止出境文物  高峰/摄

   

图为: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关员查获国家禁止出境文物3

图为: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关员查获国家禁止出境文物  高峰/摄

  11月19日,经广东省文物鉴定机构鉴定,深圳海关所属深圳湾海关此前查获的一批出境物品属于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共计182件,包括古钱币、铜镜、银筷子、金属锁等。目前,案件已移送海关缉私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今年10月,深圳湾海关关员在对一名出境旅客携带的行李进行X光检查时,机检图像显示铜钱形状和其他形状的疑似文物,遂依法对行李进行开箱检查。在这名旅客的行李箱内发现有铲形货币、铜镜、铜锁、铜钱等物品184件。关员初步判断为疑似文物。该旅客声称是在古玩城购买的物件,用于个人收藏。

  经依法送广东省文物鉴定机构鉴定,其中有182件为国家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具体包括:距今2000多年的新莽时期“货币”布币1枚、唐代“开元通宝”铜钱50枚、清代梅桩形铜花插1件、清代铜锁9套、清代铜熨斗1件、清代铜元64枚、民国铜元45枚、民国金属锁1套。此外,还有19世纪文物日本铜镜4件、越南双身铜釜1件、银筷子3对、铜钵1件、铜铃1件。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发布时间: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文物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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