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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搜查、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如何处
发布时间:2016-10-08 15:49  点击: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有搜查的权力,有扣押物证、书证的权力,有冻结嫌疑人财产的权力。贪污、受贿、盗窃所得款项属于物证的一种,自然和其他物证一样属于可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收缴赃款没有具体规定,有些地方,便利用了这一法律漏洞,将收缴赃款的数额与办案人员的经济利益和政绩挂钩,收缴赃款成了办案机关的任务指标。警察、检察官为了追赃而办案的现象很普遍。

    明明是借贷或者是赠送,侦查人员会尽量往受贿或者非国家人员受贿上扯,逼着嫌疑人家属交钱退赃。家属怕自己的亲属在里面受苦,到处借钱往公安局,检察院交。常遇到这种情况:辩护人认为是民间借贷,应当将欠款返还给债主,而公诉人则说属于受贿被告人已经主动退赃,赃款已经上交国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贪污,公诉人认为家属已经主动退赃。搞的律师很为难。我多次遇到本来没有贪污、受贿,在法院审判前已经被迫“主动退赃”的。

    因此,每有当事人问我:“亲人被抓,公安局(检察院)逼着交钱怎么办?”我都是回答:“现在你丈夫只是有贪污受贿嫌疑,你到处为他借钱,交到侦查机关,不仅不能为他免罪,反而为他买了罪。只有等法院认定你丈夫确实有贪污受贿行为再退赃不迟。”对犯罪嫌疑人我也是说:“你真的贪污受贿了就把钱退回去。要说没有贪污受贿,你交了钱就是给自己买罪。”

    如何对待公安局、检察院以追缴赃款名义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所要钱财,我也没有找到适当的办法。学习《刑事诉讼法》找出一些法律规定,以供参考。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经谁查明?没有写明。我的理解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查明的,公安机关、检察院退还,公安机关、检察院没有查明的,也不能擅自处理,要等法院判决后再决定是否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点规定:

   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依法不移送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这一规定包含了一下内容:

    1. 侦查机关收缴的财物,有被害人的返还被害人。如村主任侵占村委会的财产返还村委会,厂长贪污厂里的公款返还工厂,盗窃的财物返还失主。

    2. 属于违禁品的予以销毁。如伪造的货币、发票、毒品、淫秽物品、伪劣产品、盗版光盘。

    3. 其他财产带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生效后,根据判决该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该上交国库的上交国库。

    4.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搜查、查封、扣押证据的权力,查封、扣押财产错误的有及时返还的义务,查封、扣押没有错误的,没有上交或者截留的权力,需要上交国库的必须由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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