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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共同犯罪的通谋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26 19:42  点击: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共同犯罪的通谋认定
基本事实:被告人钟开韦、冷昌国、阮炳华、何云文四人商议合伙共同出资从越南走私活体生猪进入我国境内销售,其中钟开韦负责从越南联系生猪,冷昌国负责联系运输车辆和途中的安全,阮炳华负责探路和安全,并处理桥头私设码头的关系,何云文负责生猪的销售,除本均分利益。2017年3月20日,钟开韦与越南人联系从越南购买了生猪,经四人商议后,被告人钟开韦出资110000元,被告人冷昌国出资20000元,被告人阮炳华出资80000元,被告人何云文出资110000元,共300000元,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桥头乡中越边境156号界碑走私越南生猪入境。被告人钟开韦联系被告人徐自富,冷昌国联系被告人周学等货车车主,并让周学联系其他车辆,后周学邀约了王发亮及其他人员驾驶货车到中越边境156号界碑附近装载生猪。21日凌晨,钟开韦、冷昌国与徐自富、周学、王发亮等人一起从马关县木厂镇堡堡寨途经仁和镇嘎迪——马白镇文华——大栗树乡香厂——坡脚镇上马槽进入文都二级公路驶往文山方向。其间,冷昌国事先安排了被告人代云辉驾驶其车牌为云h×××××灰色雪佛兰轿车在上马槽三岔路口放哨,阮炳华与何云文驾车在路上看路放哨。后在途经上马槽路口时,钟开韦、冷昌国、徐自富、周学、王发亮等人以及负责放哨的被告人代云辉被马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阮炳华、何云文与其他驾驶员躲避检查并逃离现场。经称量,查获走私生猪共144头,净重19.42吨。经鉴定,所查获生猪价值人民币共计283532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周学、徐自富、王发亮、代云辉是否具有与走私人员“通谋”的问题。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与走私罪犯通谋理解问题”的规定:“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及“关于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的规定:“。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三)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周学、王发亮、徐自富事前已明知被告人冷昌国等人从事走私越南生猪的生意,明知为冷昌国等人运输的是越南生猪,且于深夜驾车到达中越边境,目睹了越南人偷运、装载生猪的整个过程。被告人代云辉多次受冷昌国雇请为冷昌国等人走私越南生猪放哨,且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称明知是走私越南生猪,由此可见,其四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正在从事走私活动,也即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走私人提供运输或为走私提供便利,故依法应当认定为“与走私罪犯通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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