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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溢区间”中的短溢比值要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05-16 20:43  点击: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短溢比值=(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其中,进口总数量=实际进口数量+深加工结转进口数量+余料转入数量+料件退换进口数量-料件退换出口数量;内销数量不予扣减。

短溢区间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在特定范围内的数量差异,这种差异不会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具体来说,如果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或溢余的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的1%,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办理相应的手续。对于短少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而对于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则可以申请办理调整账册底账的手续。这种处理方式旨在简化流程,确保加工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时避免因数量差异而导致的额外行政负担或不必要的麻烦。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9号
 
(关于发布《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30日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优化加工贸易监管,顺应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和纾困减负需求,依法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规范海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加工贸易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指对加工贸易企业在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过程中,产生的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间的情形,除企业存在主观过错外,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由企业申请办理征税或调整账册底账手续后,海关按规定予以核销的管理措施。
 
  第三条 以加工贸易账册备案的项号为单位测算,在本核销周期内单项或者多个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分别在【-1%,1%】之间,适用本裁量基准。单项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幅度在【-1%,1%】之外的,适用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海关实施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溢余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五条 适用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
  (二)企业实行加工贸易账册管理。
  (三)短溢的加工贸易货物,不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限制性管理;溢余的加工贸易货物尚未处置,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
 
  第六条 加工贸易货物在“短溢区间”范围内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加工贸易货物短少,且短少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征税手续;
 
  (二)加工贸易货物溢余,且溢余数量不超过账册本核销周期该项货物期初数量与进口总数量之和1%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办理调整账册底账。
 
  第七条 海关在实施监管及稽查、核查等执法工作中,发现加工贸易货物符合“短溢区间”情形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八条 本裁量基准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短少”,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少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溢余”,指加工贸易货物实际库存数量多于账册底账理论库存。
 
  “短溢区间”,指按单项货物计,(货物实际库存数量-账册底账理论库存数量)/(账册本核销周期期初数量+本核销周期进口总数量)所得比值的上下限范围。负数表示短少,正数表示溢余。
 
  第九条 本裁量基准中,“之间”“不超过”包括本数在内,“之外”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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