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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值3.38亿特大成品油走私案
发布时间:2016-08-19 11:31  点击:
舟山法院判处特大成品油走私案-案值3.38亿
      案件概要:
舟山法院判处特大成品油走私案-案值3.38亿
2014年7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海上特大成品油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魏某等其他11名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3至15年不等。该案系海关总署一级挂牌督办案件,涉案成品油3.7万吨,案值3.38亿。
 
    2012年6月下旬,宁波海关缉私局得到线索,有一艘名为“融海6号”的散货船频繁往来于浙东沿海一带,有走私进境销售的嫌疑。,宁波海关发现这艘船的原名叫“涌海6号”,是一艘千吨级的货轮。有人将散货船的货仓改装成油舱,还设置了暗舱和夹层等变成油轮。这艘船从公海外籍运油船接到油之后,分别运往宁波、舟山、温州等地销售牟利。
    当年8月的一天,在多地海关的配合下,宁波海关动用办案人员200余人次,奔赴上海、杭州、福州、舟山等地,从海上、陆地同步展开行动。共抓获涉案嫌疑人20名,包括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经查,2011年底,主犯陈某得知将境外成品油运到境内销售。2012年4月底至2012年8月利用改装船从公海的外籍油船上非法过驳成品油,偷运进境并销售计26次,走私成品油共计2.3万吨,案值2.045亿元,该团伙非法获利逾800余万元,平均每次走私获利30余万元。
 
裁判要旨:
舟山中院认定:
被告单位舟山市衢山深港油品有限公司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苍南县海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两被告单位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林善庆系舟山市衢山深港油品有限公司走私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唐钧海直接参与舟山市衢山深港油品有限公司的走私行为,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陈庆旺、郑祖娇、魏能俊、林汉、陈庆团、陈保建、陈庆省、蔡某、陈某甲、郑某甲、王某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偷运燃料油进境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且陈庆省又系苍南县海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走私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述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陈庆旺、郑祖娇、魏能俊、陈庆团在与陈保建、陈庆省、蔡某、陈某甲、郑某甲、王某甲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保建、陈庆省、蔡某、陈某甲、郑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汉在与魏能俊等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能俊在与林汉等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善庆在与唐钧海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钧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庆旺、郑祖娇、魏能俊、陈庆团、陈庆省、唐钧海、蔡某、陈某甲、郑某甲、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陈某甲、郑某甲、王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舟山市衢山深港油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七百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单位苍南县海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庆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四、被告人郑祖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被告人魏能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林汉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林善庆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八、被告人陈庆团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陈保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陈庆省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唐钧海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
十二、被告人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郑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王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扣押的作案工具船只一艘变卖款人民币27万元、扣押、冻结的舟山市衢山深港油品有限公司燃料油变卖款人民币3908827.2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185027.3元、苍南县海盛石油贸易有限公司燃料油变卖款881950元、被告人陈庆旺、郑祖娇、魏能俊、陈庆省等违法所得款7996366.0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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