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构成、手段及表现形式
一九九九年,中央为严厉打击越来越猖獗的走私犯罪,从根本上杜绝多家单位反走私反而导致走私活动屡禁不止,消除对走私犯罪以罚代刑的行为,成立了海关缉私局(原称走私犯罪侦查局),从而统一了对走私犯罪的侦查主体,并赋予海关缉私局刑事执法权,开创了我国反走私犯罪的新局面。作为我国的南大门和进出口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四分之一的广东省,反走私的形势和任务很艰巨。同样,广州市作为广东省的经济、文化、政治中心,全国唯一在同一城市拥有两个正厅级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海关),管辖范围涉及东莞、佛山、韶关、河源、清远、云浮、肇庆、广州等全省最重要和经济最活跃的八个地级城市,其反走私的一举一动,对全国来说,是举足轻重的。尤其对辖区中加工贸易集中地的东莞市内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和处理好保护与打击关系,更加关系到外商对我国投资环境的理解和声誉,从而影响到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因此,精确、高质量办理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势在必行。而了解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构成、手段及表现形式,则是处理好该类犯罪的关键。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助于加深对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理解。
要研究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构成、手段及表现形式,则首先要了解我国加工贸易的历史情况、发展历程及广东省加工贸易对全国经济的贡献。
1978年,我国开始出现加工贸易,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发展,加工贸易经历了从简单加工装配为主向深加工、高新技术为主的过渡过程。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加工贸易对我国经济作出了卓越贡献。1979年至2003年加工贸易从无到有,2003年达4000多亿美元,占同期进出口总值的48%;2003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进出口金额3220亿美元,占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79.2%;1993—2003年,加工贸易累计实现贸易顺差3942亿美元,为我国外汇储备大幅增加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我国高新技术出口的9成,优化了我国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培养了大批熟练的产业工人,推进了我国工业化进程,密切了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的经贸关系,在推进推行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而作为改革的前沿,广东省加工贸易业务量占全国的半壁江山,2004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453.3亿美元,占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44.6%。广东省现有加工贸易企业45857家,其中年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有约2600家,其余的近43000家属中小型企业。2005年1-9月,广东省加工贸易进出口2021.7亿美元,增长17.2%,比广东省进出口增幅低1.4个百分点,占广东省进出口总值的67.2%,占全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的比重为41.3%。其中加工贸易出口1205.1亿美元,增长19%,占出口总值的72.8%,加工贸易进口816.6亿美元,增长14.5%,占进口总值的60.4%。
正是加工贸易在广东省的蓬勃发展,使管辖全国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地东莞、番禺、南海等地的黄埔海关和广州海关,在全国的反走私领域,占有的份量最重。而在办理该两个海关缉私局移送的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案件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其一,从1999年成立海关缉私局到今天,黄埔海关缉私局由于管辖全国最大的加工贸易所在地东莞,因此,在移送侦办的走私犯罪案件中,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占95%以上。广州海关虽然主要侦办一般贸易走私案件,但在加工贸易方面,也屡发大案。其二,该两海关移送的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案件,走私物品价值高、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经常发生逃税额超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全国性大案。如黄埔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东莞某音箱制造厂偷税额达1000多万元,侦办的尹某等人利用某毛料加工厂走私偷税额达3.4亿元人民币等等,数额之大,价值之高,走私涉及物品之多,令人触目惊心。
其三,时间跨度大,书证繁杂,取证难度高。由于加工贸易监管的特殊性,往往许多加工企业的走私是通过持续几个月或多年的行为造成的,书证繁杂(如上述尹某走私皮具案件,书证高达1500卷,需要核对的数据几亿个);而相反另外一些案件,有些加工贸易企业反侦查能力强,有意识的销毁证据,导致取证难度加大。在内销保税原料和复出口成品、半成品案件中,往往涉及全国各地企业,收集证据难度更大。其四,加工贸易涉及境外的证据取证难度大。加工贸易企业的投资方往往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许多走私行为的操控往往在上述地方,且我国往往与上述地方还没有正式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导致取证困难。其五,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进出口等多个专业方面的知识,而侦查员往往缺乏该方面知识的培训。其六,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手法多变,既有一般贸易走私的手法,也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或加工贸易犯罪中,同一犯罪同时使用多种走私方法。其七,我国现有刑法对加工贸易走私方面的规定粗糙,不能适应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发展的需要,许多案件的办理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且海关缉私局、检察院、法院三家对办理该类案件的争议非常大。
鉴于此,明确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定义及犯罪构成,在实践中,对指导办理该类犯罪有深远意义。而要理解好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定义和犯罪构成,则要先了解加工贸易的定义及特点。从对移送的加工贸易案件的理解及《海关法》的规定,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其中,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具有两个鲜明特征,一是两头在外,用于加工的原材料从境外进口(进料加工企业有部分原料在国内采购),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境外;二是料件和制成品保税,海关对企业进口料件暂缓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加工后的制成品(成品或半成品)也暂缓征税。企业按规定将制成品复出口,就可以不纳税。
加工贸易的运作基本流程,主要包含以下阶段:合同备案-料件保税进口-加工生产-复出口-核销。其中,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外经贸委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文件、进出口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到主管海关登记备案、申请享受保税待遇,并领取《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的行为。料件保税进口是指加工贸易企业的料件从口岸报关进口起直至运至企业工厂内的行为。加工生产是指加工企业按海关规定使用进口料件(进料加工企业使用部分国内采购原料),按合同备案的单耗将料件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或将料件交由其他海关监管企业加工(即法外加工)后送回的行为。复出口是指保税料件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直接出口境外或结转到下游企业深加工的行为。核销是指加工企业某合同执行期满之际,向海关申报该合同项下货物实际进出口、单耗、节余料件、边角料及残次品等情况和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的过程。
清楚加工贸易的定义、特点和流程后,对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定义,是指发生在加工贸易领域,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为侵害对象,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该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加工贸易走私犯罪除具有一般走私犯罪的特征外,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走私时间的“前推后移”,即其走私行为可先于进出口行为,如备案环节;也可发生在进出口后,如合同的核销环节;加工贸易走私行为多发生在加工企业内部而不是国边境;加工贸易走私使用的手段多样,如伪报、匿藏、假核销、擅自内销保税货物等。该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但除共同犯罪外,该类犯罪的主体一般指加工贸易企业及其责任人员。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包括海关税收征收制度和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限制进出口制度。
充分理解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构成及加工贸易的运转流程后,对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手段的理解则要清晰很多。综合起来,加工贸易走私手段,根据加工贸易的运转流程,可分析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合同备案时作假。合同备案是加工贸易企业运转的首要环节。根据海关规定,加工企业必须向海关如实备案,如填写真实的单耗、原材料进口的价格、保税进口用作生产的机器价格等。在实际办理的加工贸易走私案件当中,使用该种手段走私的案件往往发生。如2001年黄埔海关缉私局侦办的东莞某音箱制造厂走私案,该音箱厂在合同备案时虚报单耗(加大填报),导致企业剩余大量原材料,然后制成大量成品音箱在国内销售,偷逃税额高达1700多万。由于当时该加工企业的合同均已平衡核销,在侦查初期,该企业辨称在国内销售的音箱的原料是在国内购买的,一度使侦查工作陷入困境。后侦查人员聘请专家及该厂技术人员,对制造音箱的过程作侦查实验,发现实际制造音箱的单耗比备案的单耗要低得多,从而解开了本案的谜底,顺利办结了该局第一宗虚报单耗案。
其二,料件保税进口环节。该环节涉及的走私手段最多,除包含一般走私犯罪的手法外,还具有其本身特有的手法。
1、伪报品名。对加工企业来说,合同上备案的原料才能享受保税进口的优惠。加工企业为将合同未备案的原料进口,往往采用伪报品名的方法将未列入合同备案的原料走私进口。
2、少报多进。在进口时,为达到不缴关税进口原料在国内销售牟利的目的,往往在向海关申报时,超出备案原料数量,少报多进原料,从而欺骗海关,偷逃关税。
3、匿藏、夹藏。在加工贸易进口原料报关时,将本属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匿藏在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料中,从而走私货物入境。如广州海关缉私局查获的从化口岸某加工贸易企业,在进口加工用的原料夹板时,匿藏了大量的高科技电器等,走私时间长达一年多,数额高达几亿人民币。
4、飞料走私。即加工贸易企业在雇请中港或中澳司机进口料件,在料件报关进口后,并未按海关指定目的地交货,而中途将保税货物交给非在海关报关时单证显示目的地加工企业的行为。该行为有两种,一种针对中港或中澳司机本身,即中港或中澳司机自己为牟利而实施上述行为;另一种是加工企业本身,为牟利指使或直接聘请相关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该行为由于涉及保税货物中途已被调换,该车辆在目的地海关报关时往往需要海关人员的配合,所以往往同时滋生海关人员的职务犯罪。例如,1999年黄埔海关缉私局侦办的陈某某等人走私毛纺案件,某加工企业指使中港司机从深圳皇岗口岸进口后,在中途即将货物销售给他人,然后将中港司机的司机本、载货清单(等同于报关单),交给早已窜通好的黄埔海关下属某海关的某关员作虚假报关,从而大肆进行走私。
5、伪报贸易性质(非法购买保税指标、非法购买合同手册)。即不具备进行加工贸易资格的其他企业,通过购买保税指标或合同手册,利用加工企业的合同手册,将本属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保税进口,偷逃税款的行为。在现实当中,上述行为属“较正规”的伪报贸易性质的行为。实际上,随着这几年侦办该类走私犯罪的力度加大,执法机关发现,该类行为已经演变为走私分子为达到长期走私的目的,专门租地建立厂房,放置一些机器,聘请少量工人,假装进行生产加工,然后大量申领合同手册,进而从境外大肆进口料件在国内销售谋利。同时,为平衡合同手册,又在国内大量招揽出口产品复出口,为出口企业逃避出口税收,并向国家申请退税,从而一举几得。2005年黄埔海关缉私局侦办的尹某某走私案,就是典型该类犯罪。被告人尹某某利用自己购买的四块土地,在东莞寮步镇指使他人成立了四家加工企业,四年间申领了三百多本合同手册,然后利用合同手册,大肆帮客户以保税料件名义走私入境,然后再从国内收集出口货物,利用上述合同手册出口,从中赚取手续费和报关费用。同时为顺利使货物进口和出口,申领手册和平衡手册,尹某某还大肆行贿海关官员达40多人,影响极其恶劣。案发后,经查明,仅进口环节,被告人尹某某现已查清(因涉及国内几百家企业,因此还有大量是未查清的)的走私货物价值就高达18亿元人民币,偷逃税额人民币达3.4亿元。这还未包括帮助他人出口的走私事实,真是令人震惊。
其三,加工环节走私。该环节走私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进工艺后损耗降低,仍然欺骗海关,仍然用旧的单耗向海关申报,将改进单耗后节余的料件在国内销售。
2、以在国内购买的次料、便宜料件顶替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成成品,然后将价值高的进口料件在国内销售。该类犯罪在移送的加工贸易走私犯罪当中比较普遍。如黄埔海关缉私局移送的东莞虎门某钢铁加工厂,高某利用合同手册进口高质量的钢锭后,用国内的废钢锭生产成成品出口,然后将高质量的钢锭在国内销售牟利。
3、将生产产生的次料、边角料、次品擅自在国内销售。按海关规定,加工企业生产的次料、边角料应由海关统一处理。由于内地与港澳、台湾地区技术的差别,加工企业生产产生的次料、边角料往往还具有较高的价值,加工企业为牟取利益,往往欺骗海关将边角料、次料、次品在国内销售。如1999年黄埔海关缉私局办理的东莞某电脑机箱生产加工企业,就是将生产的边角料、次料在国内销售后,再花钱向专门由海关指定的收购废料的一家废品店购买了10张收购废料证,向海关作虚假核销,后被查获。
4、虚假法外加工,实际上销售原料。在加工环节,与购买原料的厂家签订虚假法外加工协议,或干脆伪造虚假法外加工协议,使原料处于法外加工状态,实际上已经将原料销售给他人。
其四,复出口环节。按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利用进口的料件生产的成品或半成品全部要复出口,不能流入国内市场(经海关许可,且合同上有列明内销比例,原料有在国内采购的进料加工企业除外)。由于走私分子采用上述手段走私后,往往造成加工企业无足够的成品或半成品出口,甚至无成品或半成品出口,为掩盖其走私行为,往往会采用以下手段。
1、空转(又称假转厂、假结转)。即两个加工企业之间只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手续,而双方实际上并无货物交易。
2、多转少出。即即两个加工企业之间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多结转少出货。
3、多报少出,甚至空柜假复出口。
4、伪报品名出口。
5、利用假报关单实施假出口。
6、将本应复出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国内销售。在海关移送的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中,有相当多的类型是将生产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国内销售。该环节上述的五种走私手段的产生,除因原料擅自在国内销售造成无成品和半成品复出口外,部分原因正是由于本应复出口的成品或半成品被在国内销售了。从某种意义上讲,该种手段也是造成使用上述手段的“因”。
其五,核销环节。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的料件或将本应复出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国内销售,往往是导致核销环节走私的原因。而假核销,是指采用欺骗手段,隐瞒合同手册项下货物的实际进出口、单耗、节余料件、边角料及残次品等情况和数据,从而骗取海关对该合同项下的货物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的行为。在海关缉私局成立初期,对假核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广州、东莞地区争议颇大,尤其在东莞,一般认为假核销只是违规,不构成犯罪。原因在于,按《刑法》规定,关于加工贸易方面的犯罪只有一条,即154条(一)项“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并未规定假核销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直至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明确假核销行为适用《刑法》第153条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罚,才停止了关于该类犯罪的争议。该环节的走私手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报单耗假核销。该行为针对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可形成在合同备案时就高报单耗;在改进工艺后单耗降低却仍然以合同备案单耗向海关作假核销;在核销时,故意申报比合同备案申报的单耗大,从而骗取海关核销。实际上,该类犯罪比较隐秘,黄埔海关缉私局直至今天,查获的该类案件的数量屈指可数。前面谈到的案件,采用侦查实验来确定单耗,在实际办理时,在当时也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如何确定加工贸易企业报大单耗,有待在实践中具体解决。
2、空转假核销。
3、多报少出假核销。
4、利用假出口报关单假核销。
5、伪报品名出口假核销。
6、伪报重量假核销。在某些以重量为单位的复出口成品、半成品加工企业中(如加工钢材等),伪报重量往往比较常见。
7、购买虚假的废料收购证明假核销。前面已列举一案例,该类犯罪实际上较多,因为较隐秘,且废料的监管往往较松懈,因而该类犯罪出现较少。
8、收买海关官员,强行作虚假核销。该种方法,在海关缉私局成立初期比较常见,随着海关监管方式的进步,全国海关系统的电脑联网,现已较少出现该类犯罪。
上述几种方法,在前面已经论述,是加工贸易核销环节较常使用的手段。在实践中,还有以下手段,较少发现。如实践中的俗称“游关走私”的假核销,即将向海关申报复出口的成品、半成品,在申报后,未出境就中途返回加工贸易企业,或离开国边境后,将该成品、半成品再次雇专人走私入境,再将上述成品、半成品作为下一次复出口的货物。如此,不断循环。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只要做好一批成品、半成品,就不用在每次复出口时去找其他的成品、半成品顶替,可一劳永逸。如2005年广州海关缉私局番禺分局侦办的一宗某加工企业,其将生产的电脑屏幕在国内销售,在复出口时准备好一批电脑屏幕,采用上述方法,不断骗取海关核销,到案发时内销电脑屏幕达上万个。刚查获该案时,由于合同手册平衡,一时间让侦查人员无从下手。最后发现某个货柜被多次使用,往返内地与香港,且经常在香港连柜门标志都没拆,再讯问被告人时才了解到该作案手法。
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以上的犯罪手段,决定了该类走私案件的表现形式。综合上述的作案手法,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其一,内销加工贸易企业用于生产而进口的保税机器设备。按海关规定,加工贸易企业除享受加工用的料件保税进口外,还可保税进口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分五年完成折旧,五年后可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然后不需补缴应缴税额就可在国内销售。未满五年的,按年份折旧后,向海关申报补缴应缴税额后,才可以在国内销售。该类犯罪主要有两种:
1、擅自销售保税机器设备。瞒骗海关,擅自将保税机器设备在国内销售,并采用伪造机器在外维修的虚假书证,骗取海关信任。该类犯罪多发生在濒临破产的加工贸易企业。
2、备案时低报保税机器设备价格,在五年监管期间,向海关申报补税,然后在国内销售牟利。低报备案价格,可在补税时少缴关税。
其二,利用加工贸易企业可购买保税车辆,擅自销售或利用多次往返港澳,走私汽车。按海关规定,加工贸易可根据投资额度,向海关申报保税进口车辆。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
1、直接将保税进口的车辆擅自在国内销售。
2、利用保税车辆可多次往返港澳,走私汽车。即在驾驶车辆回港澳时,采用套牌方式,驾驶破旧车辆回港澳,然后再套牌驾驶全新车辆进境,如此循环不断。该种走私方法比较少见,但确实发生了,且数额特别巨大。
其三,内销保税进口料件生产时产生的残次品、边角料等。
其四,内销保税进口的料件。该类犯罪是加工贸易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目前的争议在于,该类犯罪,是否应以查清的实际数量认定,还是查清部分事实,以合同手册短少的数额认定,在实际的办案当中,到目前为止,海关缉私局、检察院、法院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其五,内销本该复出口的成品、半成品。该类犯罪也是加工贸易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目前,该类犯罪在办理当中,碰到的最棘手的是进料加工企业触犯该类犯罪时,偷逃应缴税额应如何计算。由于该类企业存在国内购料,复出口的成品、半成品往往包含有国内购料。计税时应对该部分料件予以扣除。实践上,对该部分了见得扣除往往争议较大。如何合理、准确且从有利于被告原则来计税,成了办理该类案件的主要问题。
其六,伪报品名、少报多进、匿藏、夹藏走私。该类犯罪在一般贸易走私犯罪中出现较多,但在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中也常有发现。
其七,飞料走私。该类犯罪在前面已做了详细的解析,目前该类案件主要针对中港、中澳司机,在加工贸易走私案件中经常出现。
其八,伪报贸易性质(非法购买保税指标、非法购买合同手册)。该类犯罪越来越受到海关的重视,且在该领域,发生的大案越来越多,往往直接挑战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造成的危害也最大,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政策调整和外商对我国投资环境的看法。
鉴于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走私犯罪的研究尚浅,在实际的办案当中,面对的情况往往千变万化,走私的手法也会层出不穷。作为实际办案的一线执法部门,根据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具体问题分析,才能真正处理好复杂的加工贸易走私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