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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经海关总署批准,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将在长三角区域内开展试点,试点范围为安徽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合肥海关关税处已授权各隶属海关负责受理《未再加工证明》申请。
特此通知。
合肥海关
2021年11月19日
发布时间:2021-11-19 16:20 文章来源:合肥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