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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法院对沙头角海关七人放纵走私、受贿案一
发布时间:2016-07-21 23:50 点击:
2015年8月19日,盐田区法院对原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郑小梧等7人放纵走私、受贿以及郑小梧行贿案作出一审宣判。
被告人郑小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陈金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卢超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被告人沙曼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陈国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陈建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被告人冯志红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随案移送的受贿款人民币421600元(其中郑小梧人民币227400元、陈金泉人民币45700元、卢超颖人民币25100元、沙曼人民币38500元、陈国荣人民币34000元、陈建基人民币50900元)以及被告人陈国荣的退赃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小梧、陈金泉、卢超颖、沙曼、陈国荣、陈建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郑小梧、陈金泉、卢超颖、沙曼、陈国荣、陈建基、冯志红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多次放纵他人走私,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放纵走私罪。被告人郑小梧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综合在案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郑小梧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陈金泉表示考虑上诉,其余各被告人均表示没有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