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贵重金属罪 您的位置:首页 > 走私犯罪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携带黄金出境 犯走私贵重金属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7-03-10 16:18  点击:



案情简介:携带5块黄金出境。

       2015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随身携带5块用报纸包裹的疑似金条,从深圳经福田口岸出境,不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查获。经查,该批疑似金条系陈某在深圳福田口岸附近,从一名叫刘小姐的派货人(个人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处取得。双方商定,陈某负责将该批金条走私出境后到香港落马洲附近交给陈小姐(个人情况不详,另案处理),由陈小姐到时给其支付“带工费”港币150元。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上述疑似金条为金条5块(1000克/块,金含量≥999‰),经深圳国艺珠宝艺术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检验,该批金条价值人民币1173000元。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贵重金属出境,其行为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从轻处罚。陈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1、被告人受他人指示携带黄金出境,出境后可收取带工费港币150元,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比照从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认罪悔罪;3、被告人受教育程度仅为小学二年级,法律意识淡薄,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系单亲妈妈,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为家中唯一经济支柱,曾因生活压力过大患抑郁症,长期羁押容易复发。请求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黄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其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家庭情况等因素,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缴获的黄金金条5千克(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
1.  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2.  陈某通过家属预缴了罚金人民币5万元,表现其悔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
3.  被告人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系单亲妈妈,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曾患疾病等系酌定量刑情节,法官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上一篇:罪名释义——走私贵重金属罪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咨询电话:13501369536北京辩护人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8015358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3321号
友情链接: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走私刑事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罪,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走私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