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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 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发布时间:2017-04-14 16:22 点击: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份,被告人曹良汉许诺支付每月8000元或每次30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曹光伟前往拉萨接收、运送从尼泊尔走私入境的感冒药。9月5日,被告人曹伟民在拉萨市区从他人处接收从尼泊尔走私入境的4箱感冒药“SUDOFEN”后,将感冒药交与被告人曹光伟,被告人曹光伟根据被告人曹良汉提供的虚假托运信息,与被告人曹伟民一同前往德邦物流公司托运至昆明。当日,被告人曹伟民的账户收到报酬3.5万元。拉萨海关缉私局在德邦物流公司查获该批药品,经鉴定,该批感冒药净重34.9316千克,均含麻黄碱成分,含量31.91%-37.59%。以最低含量折算后,麻黄碱纯重量为11.1467千克。
9月11日,被告人曹伟民在拉萨市区从他人处接收7箱感冒药,并将感冒药运至其住处本市琅赛花园二区1排2单元4F东,用“绿茶王”茶叶包装袋和邮政纸箱对其中的3箱进行重新包装。同时,被告人曹光伟将送货人提供的一条内容为某人名字和银行账户的信息转发给被告人曹良汉。同日,被告人曹良汉、曹光伟、曹伟民共同前往西藏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询问托运事宜,并以被告人曹良汉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由该公司托运至云南省普洱市。当日,拉萨海关缉私局在西藏韵达速递有限公司查获托运的该3箱药品,经鉴定,该批感冒药净重41.2644千克均含麻黄碱成分,含量31.91%-37.59%。以最低含量折算后,麻黄碱纯重量为13.1675千克。
9月14日,拉萨海关缉私局从被告人曹伟民住处查获纸箱4个,内有塑料袋包装的白色药片,经称重、鉴定,药片净重55.0747千克,均含伪麻黄碱成分,含量为32.02%-34.60%。以最低含量折算后,伪麻黄碱纯重量为17.6349千克。
法院认为:
被告人曹良汉在明知所接送感冒药系走私入境的制毒物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曹光伟接收并以虚假信息托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曹光伟在明知所接送感冒药系走私入境的制毒物品的情况下,受被告人曹良汉指使接收感冒药并以虚假信息托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曹伟民在明知所接送感冒药系走私入境的制毒物品的情况下,接收感冒药后对部分药品进行重新包装,且协助他人以虚假信息托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告人曹良汉、曹光伟、曹伟民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曹良汉、曹伟民在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曹光伟在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伟民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三被告人走私制毒物品的数量,侦查机关于2012年9月5日、9月11日查获的感冒药属被告人曹良汉、曹光伟、曹伟民共同实施,从被告人曹伟民处查获的感冒药虽未实际交与被告人曹良汉、曹光伟,但依照三被告人事先确定好的接收、托运方式,该批感冒药亦应归结于三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数量。依据各批感冒药鉴定结论的最低含量折算,三被告人走私的制毒物品中含麻黄碱、伪麻黄碱的数量为41.9491千克。
律师说法:
被告人曹良汉辩称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感冒药中含有制毒成分。
这涉及刑法中一重要问题,即如何认定刑事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主观故意的认定之所以复杂,原因在于其属于被告人的主观意识与意志,而主观的一切东西均来自人的内心。我们无法深入一个人的内心去对他内心世界的状况进行考察。只有通过被告人行为的一些客观事实来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一种主观性过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极易出现偏差,也正是辩护律师的重要辩点。
本案中,被告人曹良汉在明知其接送的感冒药系走私入境的情况下,许诺支付高额报酬并指使被告人曹光伟接收后以虚假信息托运,可以推断其应当知道接送的感冒药中含麻黄碱成分,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