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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伪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2-12-01 17:40  点击:
经审理查明
2012年3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毕爱华在担任哈尔滨百优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优公司,已判决)业务跟单员期间,根据百优公司负责人徐某(已判决)的安排与李某(已判决)进行加工贸易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对账,并根据手册信息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报关材料发送给汪某(已判决)进行报关。汪某将毕爱华提供的虚假材料发送给报关公司,协助百优公司使用孙某(已判决)的手册,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木制品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出口,进而偷逃关税,偷逃税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151122.07元。
百优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木制品的过程中,徐某安排毕爱华使用虚假的发票等文件低报部分出口木制品的成交价,进而偷逃关税,偷逃税款298320.49元。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毕爱华偷逃税款合计1449442.56元。
 
法院审理认为,
百优公司违反海关法规,以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毕爱华系该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刑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毕爱华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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