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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团伙走私犯罪案件从犯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12-21 21:52  点击:

走私犯罪案件中,不同的人员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案件中作为老板(一般是主要受益方,主犯)往往很难独立完成走私,需要借助其他人员(一般为次要受益方,从犯)才能完成,这些人员除了一些为主观故意明显的直接走私责任人员外,还有一些地位重要、作用突出的人员,他们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相关帮助和便利,但相互间不一定存在直白协商的情况。这些人员经常以“老板没有告诉是走私”或“只是打工,不管老板是否走私”为由进行辩解,否认其明知走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八次联席会议纪要的联席会议认为,办案人员应综合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经历、参与走私活动的次数、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获取的报酬、抓获时的表现及是否曾因走私活动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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