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罪 您的位置:首页 > 走私普通货物罪 >
倒卖加工贸易手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2-12-15 22:55  点击:
基本事实:
2004年3月,谌某华伙同史某刚、史某军三人密谋成立来料加工企业进行走私犯罪,由胡某杰(已判决)找到何某芳(另案处理)在香港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香港××进出口公司”作为外商投资方,由史某刚、史某军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塑胶厂,随后被告人潘某受谌某华指派到××厂工作,负责帮助办理××厂报关业务、保管公章及合同手册等。谌某华、史某刚、史某军等人以××厂名义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各种塑胶粒,进口后在国内直接倒卖,获取非法利益,同时还将××厂的厂房租用给他人进行生产,制造××厂有实际生产的假象,用以欺骗海关。
 
现已查明,××厂自成立至2004年7月25日,共向海关申领了B53074103589号、B53074104765号两本加工贸易手册,共进口ABS塑胶粒368000公斤、PMMA塑胶粒212000公斤、POM塑胶粒197250公斤、PA塑胶粒109000公斤,均未用于生产,被直接倒卖,经原深圳海关审单中心计核,上述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826710.71元。

法院认定:
被告人潘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涉案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免费咨询电话:13501369536北京辩护人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3024116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3321号
友情链接: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著名刑事律师, 北京走私刑事律师, 走私普通货物罪, 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走私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