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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保税料件加工后,利用国内料件填平贸易手册复出口的走私罪
发布时间:2022-12-08 23:03 点击:
基本事实
2005年8月到2007年3月期间,被告人姚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苏某、陈某、宋某(均另案处理)与,利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上村来料加工企业科研家具厂办理的《深圳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手册》、《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合同报批手册》,倒卖夹板等保税家具料件。苏庆年负责
从香港运输保税料件到科研厂,之后
在国内销售。
为达到海关合同手册核销平衡,一方面陈某指使他人从国内购买料件,组织工人生产家具成品出口香港,另一方面苏某将莫某装饰工程公司使用国内料件生产的家具成品用科研厂的合同手册申报出口。被告人姚某与苏某有事实婚姻关系,负责报关事务,指使其侄女姚某填报电子口岸申报,聘用兼职报关员彭芳,提供科研厂的电子口岸清单、合同手册等资料和科研厂公章给彭某办理海关报检报关手续,姚某本人负责结汇。经计核,苏某、陈某、“宋老板”、姚某等人利用科研厂的手册走私海关监管保税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321957.67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姚某与他人勾结,逃避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姚某能够在庭审时认罪认罚,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