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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罪——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海鲜类产品
发布时间:2023-09-01 12:38  点击:
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海鲜类产品

大连荣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牟某、初某某、蔡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大刑二初字第43号
【案件事实】
被告单位荣新公司成立于2008年,其主要业务范围是国内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口等。被告人牟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获取非法利益,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荣新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冻鲽鱼、冻北极虾等产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3月,被告人牟某与JessySeafoodsUSAllc公司(以下简称Jessy公司)负责人张某共谋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冻鲽鱼、冻北极虾等产品,商定向海关申报部分的货款以D/P付款方式付汇结算,其余货款以T/T付款方式付汇结算。荣新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初某某在明知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情况下,仍按D/P发票上的金额制作虚假合同给报关行,以向海关申报进口。荣新公司出纳、被告人蔡某某在明知低报价格、偷逃税款的情况下,仍按T/T发票上的金额将余款通过离岸账户或者外汇贩子支付给Jessy公司。经查至案发,荣新公司采取上述方式从Jessy公司走私进口冻鲽鱼、冻北极虾等产品690.964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137691.03元。
  被告人牟某除了自Jessy公司走私进口冻海鲜产品外,2012年12月起,还通过网络联系顺熙国际有限公司等其他境外客户采购冻北极虾、冻碟鱼头等产品,并采取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在牟某指示下,被告人初某某负责联系报关,被告人蔡某某负责对外支付国外客户货款。经查至案发,荣新公司采取上述方式从其他公司走私进口冻碟鱼头、冻北极虾等产品5票107.108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63326.93元。
  综上,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告单位荣新公司、被告人牟某,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冻海鲜产品798.072吨,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401017.96元。

【法院认为】
被告单位大连荣新贸易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口监管、征收关税制度,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牟某作为荣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初某某、蔡某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初某某、蔡某某在牟某的指使下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牟某主动补缴偷逃税款,经查属实。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大连荣新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二、被告人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初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蔡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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