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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01-04 17:34 点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总队侦办“3•18”特大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夏某、潘某、王某、向某、朱某、梅某、王某某、吕某等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9年有期徒刑。
2015年12月,江苏边防总队抽调30余名警力组成4个抓捕组,奔赴上海、江苏南通、广东深圳等地,对公安部边防局挂牌督办的“3•18”特大组织偷渡案开展统一收网行动,将涉案“蛇头”抓获归案,查扣伪造外国签证资料3万余张以及制假公章200余枚,初步查明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一举摧毁了一个辐射全国4个省、10个地市组织偷渡犯罪网络。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间,该团伙采取包装虚假身份信息、编造虚假出境事由的方式,骗取出境证件后组织100余人偷渡出境,牟取暴利。
近年来,江苏边防总队始终保持打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高压态势,连续破获一系列群众关注、社会影响力大的偷渡案件,有力打击了组织偷渡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江苏沿海和开放口岸涉边犯罪的蔓延势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