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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毒品含量鉴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0 09:54 点击:
问题的提出,如果对所有走私毒品的数量达到法律规定的可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的案件全部作毒品含量鉴定,既没有必要,也浪费诉讼资源。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研究确定需作毒品含量鉴定的数量标准及相关执法规范,指导执法实践,既能满足诉讼工作需要,又能兼顾效率和成本。
广东高院会议认为,此问题还需进一步调研再确定。在新规定出台之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7]84号)第四条“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