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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关于加工贸易中回购行为走私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0 09:56 点击:
关于加工贸易中回购行为走私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
回购是加工贸易企业将进口指标提供给他人,在对方用其指标进口料件后,加贸企业向其回购(部分或全部进口货物)的情况。
联席会议认为,对于存在回购情形的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指标行为是否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提供指标者是否收取指标费;
(2)提供指标者是否有假出口情形;
(3)是否有在生产中用国内料件顶替生产情形;
(4)是否有报高单耗情形;
(5)提供指标的数量和回购数量的比例;
(6)使用指标是否有内销情形;
(7)言词证据反映提供指标时的动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