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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10 11:45  点击: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为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更好地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三家各级部门应严格执行各系统颁布有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在办理案件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为此,联席会议建议各级相关部门建立起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协商配合工作机制。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尺度上、在处理疑难案件的把握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三家单位可以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该作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1)对已达到起刑点,但依法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案件,海关缉私部门拟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不予立案、撤案处理的;
 
(2)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提请逮捕,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
 
(3)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追捕追诉等方面有较大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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