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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边民互市形式走私冻油甘鱼案件——广西百色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26 22:06  点击:
2019年1月9日9时左右,被告人农华智以3000元的价格接受朱某(已判刑)雇请,帮助朱某等人以伪报边民互市的方式将一批冻银鳕鱼(外包装为“冻油甘鱼”)走私进境。朱某把该批冻鱼的货物名称、越南柜号、重量、货值等信息写在纸上提供给农华智。后农华智找被告人梁子腾帮忙,让梁子腾以有货物申报公司资质的靖西市杰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鑫公司”)的名义进行货物申报,并把写有该批冻鱼信息的纸条交由梁子腾填写申报。同时农华智以100元的价格雇请被告人何姆淑找搬运工搬运货物、找边民并利用边民的身份向海关虚假申报将该批冻鱼拉运进境、向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公司”)递交冻鱼样品进行检测。同月10日,梁子腾用其管理的“杰鑫公司”的名义,帮助农华智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将“冻油甘鱼”预申报进境。同日、次日(11日),边民利用自己的边民身份驾驶三轮车陆续前往越南口岸货场装运该批“冻油甘鱼”向海关申报进境到靖西市岳圩口岸货场,后“冻油甘鱼”装上一辆车牌号为浙J×××××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牌号为浙J×××××)上发往杭州。11日23时许,载运“冻油甘鱼”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柳州市桂柳高速鹿寨服务区内,被柳州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检查,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装满纸箱,纸箱里装有冻鱼。同月16日,柳州海关缉私分局将该案移交龙邦海关缉私分局查办。经物种鉴定及过磅称量,查获的“冻油甘鱼”为南极犬牙鱼,净重27.45吨。经计核,该批南极犬牙鱼核定偷逃税款374115.1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4条规定、南宁海关《关于印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证实:“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从事互市贸易的边民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出境和进出边民互市(区)的车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商品实行申报制度;互市进出口商品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边民应在海关设置的“管理系统”客户单录入商品申报信息,确认无误的,提交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中,何姆淑帮助实施了找搬运工搬运货物、找边民并利用边民的身份向海关虚假申报将冻鱼拉运进境、递交冻鱼样品进行检测的行为。梁子腾帮助实施了用其管理的有货物申报公司资质的“杰鑫公司”的名义,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将涉案冻鱼预申报进境的行为。因此,涉案的南极犬牙鱼能够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境,从而偷逃应缴税款,离不开何姆淑、梁子腾的帮助。何姆淑、梁子腾的犯罪情节不属于轻微,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华智、何姆淑、梁子腾违反海关法规,帮助他人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为他人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374115.12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农华智、何姆淑、梁子腾为走私犯罪提供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走私犯罪中,农华智、何姆淑、梁子腾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农华智、何姆淑、梁子腾虽同为从犯,但何姆淑、梁子腾听从农华智安排,所起的作用要比农华智的作用小,在对何姆淑、梁子腾的量刑时应有所区别。农华智、何姆淑、梁子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农华智、何姆淑、梁子腾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农华智、何姆淑、梁子腾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农华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何姆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三、被告人梁子腾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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