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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的单位犯罪及走私犯罪故意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4-26 22:08  点击:
 
金宜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2日,原名称为北京三泰天鸿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1月变更为金宜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万艳,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有销售食品、货物进出口等。被告人孙振东系金宜公司员工,主要从事货物进口及销售业务,金宜公司于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为孙振东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单位金宜公司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辣椒干过程中,被告人翟万艳与外商进行沟通并签订购货合同,要求外商将辣椒干发运至越南海防港,后被告人孙振东委托越南代理商将货物运至中越边境,再通过赵某1、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制作虚假单证伪报原产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边境口岸采用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走私入境。经计核,金宜公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 483 726.83元。


2019年7月16日,孙振东被北京海关缉私局抓获;同年8月14日,翟万艳接到北京海关缉私局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在案扣押涉案电脑、手机、笔记本、账册等物品。



北京四中院认为首先,本案成立单位犯罪,翟万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振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案证据证明,翟万艳注册成立了金宜公司,主要从事辣椒干等普通货物的进口贸易。孙振东系金宜公司员工。在进口辣椒干的过程中,翟万艳负责与外商沟通并签订合同,对购买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及货物发送地等事项有决定权。翟万艳是金宜公司的唯一股东,合同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未以金宜公司的名义签署是为了走私之便利。孙振东、孙某以金宜公司的名义前往印度考察辣椒干市场,亦证明订购合同的实际收货人为金宜公司。孙振东长期在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联系货运代理、查验货物,具体操作货物进口及销售事宜,并定期向翟万艳汇报。翟万艳与孙振东之间的资金往来证明了走私货物的出资方及获利方均为金宜公司。翟万艳辩称双方的资金往来是个人债务行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金宜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翟万艳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振东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北京四中院认为,翟万艳、孙振东均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翟万艳和孙振东早在2012年就曾通过MSN谈及从广西凭祥口岸进口辣椒干是走私行为,但之后翟万艳却以越南公司的名义与印度外商签订合同,并且通过孙振东向越南公司转寄提单,采取将金宜公司订购的货物从印度转运越南,再由广西等地进口的方式,可以证明其二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翟万艳和孙振东均供称自己知道从广西、云南地区进口货物的税款比从青岛海关进口货物的税款低,但为了降低进口成本,仍继续在广西、云南边境地区进口货物,可以证明二被告人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在边境地区的代理商被抓获后,翟万艳、孙振东通过手机聊天,共谋躲避海关追查,可见二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明知。综上,翟万艳、孙振东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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