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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出入境申报单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认定——北京四中院
发布时间:2022-04-28 07:54 点击:
边民互市走私案件中,出入境申报单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认定——北京四中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学岭在进口29柜印度产孜然的过程中,采取撕标志、换包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通过赵某(绰号“七姐”,另案处理)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的边民互市贸易口岸进口。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 310 202.37元。
针对被告人提出的,涉4笔交易共计8柜货物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部分出入境货物申报单的内容与实际走私入境货物情况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由于出入境货物申报单为边民互市的申报人个人填写,故货物的重量及货场信息应以实际入境情况为准;上述所涉8柜进口货物均有合同、发票、装箱单、赵某和谭某1的记账单、谭某2的对账单、刘学岭记录的货物单等证据为证,并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虽然刘学岭与外商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柜号信息与交易所涉柜号不一致,但该情节不影响其他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效力。综上,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刘学岭实施了将上述8柜货物通过边民互市方式走私入境的行为。对被告人提出的该项理由,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