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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原产地的刑法处罚——赵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3-31 14:16 点击: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赵建惠将购买的粗鱼油经马来西亚转口,伪报为其他国家原产地证的方式,将原产于塞舌尔、斐济、加纳等国的粗鱼油,伪报为马来西亚、毛里求斯等国原产粗鱼油走私进境,上述走私入境的货物共计1834693千克。经常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6653751.55元。
2、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赵建惠与被告单位奥奇公司负责进出口业务的被告人陈洁、周旭东经商量,以将奥奇公司购买的粗鱼油经马来西亚转口,骗领马来西亚原产地证的方式,将原产于安哥拉、毛里塔尼亚、秘鲁、南非、摩洛哥等国的粗鱼油,伪报为马来西亚原产粗鱼油走私进境,共计2153992千克,经常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5405849.85元。2014年4月1日,奥奇公司主动向常州海关缉私分局退缴税款人民币5000万元,常州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上述赃款予以扣押。
3、被告人赵建惠在与无锡迅达海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达公司)、南京汉威化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江苏唯思康食品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思康公司)(上述单位均另案处理)商量,为达到偷逃关税的目的,帮助上述公司获取马来西亚原产地证等证明文件,办理马来西亚转运及国内通关手续,并将上述公司购入的鱼油伪报成原产地为马来西亚而走私入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110153.75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供述:其曾运了一批鱼油加工设备到马来西亚,准备开厂,但后来一直搁置直到其被抓获。同案犯周旭东、证人蒋某1、蒋某2等均证实,经马来西亚转运的鱼油基本都未换过包装,货物到厂后,包装都是完好的,经过公司化验,进口的鱼油规格、属性与订购的一致,虽然集装箱封号有改变,但是集装箱号均未改变,鱼油在马来西亚也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赵建惠单独或分别与被告单位奥奇公司等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谋采用伪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方式将境外普通货物走私进境,其中被告人赵建惠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单位奥奇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部分系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单位江苏奥奇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二、被告人赵建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其他共同犯罪人员均判处缓刑。
本案是典型的,进口海产品,变相被动利用东盟十国贸易伙伴关税优惠,伪报原产地证书,偷逃关税被处罚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