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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檀香紫檀
发布时间:2017-03-06 15:04 点击:
青岛海关缉私局查获一起以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檀香紫檀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长期从事红木的进口业务,明知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所列的珍稀植物,未提交许可证明禁止进口,仍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伪报品名的方式为他人走私进口檀香紫檀。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林其清委托陆某、向某1以运都贸易公司的名义将4票檀香紫檀申报为阔叶黄檀向威海海关申报进口,后被查获。2014年5月28日11时,侦查员将正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政府院内散步的林其清抓获。2014年6月6日,涉案37.161吨檀香紫檀被青岛海关缉私局依法扣押。经鉴定,涉案进口的37.161吨檀香紫檀,价值31802383元,偷逃应缴税额3048886.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委托他人以伪报品名的方式为他人走私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檀香紫檀,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某构成坦白,系初犯,且涉案货物已被扣押,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林其清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零五万元。扣押于青岛海关缉私局的涉案37.161吨檀香紫檀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