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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货船从越南入境 累犯的成立条件
发布时间:2017-02-21 15:39  点击:
案情简介:驾驶载有90多吨牛肚、猪耳等冻品的货船从越南入境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于。2011年4月25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半月,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被一名绰号叫“四哥”(另案处理)的人雇请到“某某”号船上任船长,负责驾驶船舶。周某某又找来周某、陈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任船员。同年4月20日,周某某、周某、陈某某三人根据“四哥”的指示,在广西防城港东兴市汇合后,由“四哥”接应至越南三屯,登上船仓内已经装有90多吨牛肚、猪耳等冻品,并已经加装了越南关锁的“某某”号铁壳船。次日早上5时许,周某某等三人根据“四哥”的指令,驾驶“某某”号船返回中国。4月21日晚上21时许,当周某某等三人驾驶“某某”号船到达中国境内东经108°14′,北纬21°05′处时被湛江海关缉私局人赃俱获。
 
法院判决: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驾驶“某某”号船走私偷运来自境外疫区、国家禁止进口的冻品97.615587吨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情节严重。在“某某”船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作为船长在走私运输环节起主要作用,但其只领取工资、不参与分赃,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在走私共同犯罪中属于地位、作用较小的主犯,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周某某辩护人关于周某某受他人雇请参与走私犯罪、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周某某曾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赃物冻品97.615587吨依法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累犯的成立条件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我们分别阐述。
1.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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