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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博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单位上海悦仕国际
发布时间:2018-11-29 11:13  点击:
案件事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单位通博公司从德国、美国进口有源音箱(带功率放大器)、功率放大器、调光台等货物。期间,被告人周某作为通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进口3C认证产品资质的情况下,仍接受作为被告单位悦仕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甘某建议,决定以伪报品名、隐瞒品名和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上述货物,并安排作为通博公司报关员的被告人周某根据外商发来的实际成交价格发票,通过采取将有源音箱品名改为无源音箱、将功率放大器品名改为无需3C认证的近似货物品名或者直接删除功率放大器品名,并改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方法,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尔后提供给悦仕公司。悦仕公司将上述虚假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并为通博公司提供境内外代理运输服务。相关货款由通博公司通过该公司银行账户和其他境外账户支付给外商。经上海松江海关核定,被告单位通博公司、悦仕公司共同采用上述手法进口涉案货物共计11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42,018.2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5年9月9日,上海海关稽查处工作人员前往通博公司开展稽查,被告人周某、周某某主动配合稽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次日,被告人甘某接公司员工电话通知后,回到悦仕公司配合上海海关稽查处稽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6年10月26日,被告单位通博公司向上海海关缉私局缴纳暂扣款共计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通博公司、悦仕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用伪报品名、瞒报货物、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4万余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周某作为被告单位通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货物;被告人甘某作为被告单位悦仕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建议通博公司以上述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并为通博公司提供代理运输和代理委托报关等服务;被告人周某作为通博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周某某的指使,具体联络、实施上述伪报、瞒报、低报等行为,三被告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通博公司单位犯罪中,被告人周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周某、甘某作为相关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某作为被告单位悦仕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以后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二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单位还积极预缴了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甘银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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