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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中,走私不同种类货物构成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2-06-02 16:08  点击:
走私案件中,走私不同种类货物构成数罪并罚


基本事实:2017年11月,为走私肉类冻品等货物入境,被告人朱昌进伙同陈某4(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指使被告人林伟联系被告人陈业宝提供卸货码头,指使被告人卓荣明为装运走私货物的船只引航。期间,被告人郑真明受他人指使,招募郑某4、郑某5(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成庆等人出海从事走私活动,其中郑某4统筹管理船上事务,郑某5、刘荣海负责船舶航行相关事宜及管理船上的冷冻集装箱柜,林成庆担任水手,并在船被查获时冒充船长。
同月17日,郑某4、郑某5及被告人刘荣海、林成庆等人驾驶“营港209”船从福建省石狮市祥芝渔港出发,于次日到达台湾省高雄港,过驳装有冷冻肉类制品等货物的集装箱36个,返航至浙江省舟山海域锚泊。同月26日晚,被告人卓荣明驾驶小船,将“营港209”船引航靠泊至被告人陈业宝提供的宁波市北仑区华埠码头,被告人朱昌进组织被告人林伟、柴钟余、黄寿伦及邱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该船走私进境的6个集装箱冻品卸载至事先联系的集装箱货车上,运往广东、重庆销售,其余货物被边防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营港209”船共装载36个集装箱,其中25个集装箱内的走私货物为冷冻猪肉、鸡肉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冷冻动物制品,共计690余吨;10个集装箱内的走私货物为废旧电脑配件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共计273余吨;1个集装箱内的走私货物为正品锂电池,共计27.12吨,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批货物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人民币707976.69元。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昌进伙同陈某4等人事先存在走私犯罪预谋,各被告人事中分别实施为走私活动招募人员、为走私船引航、接卸、运输走私货物等犯罪行为,明知其行为是为走私活动服务,均存在走私共同犯罪故意;被告人朱昌进在侦查期间曾辩解其不知道集装箱内装的是什么货物,但其手机中信息反映其中有部分集装箱的标注信息显示为“电东”、“电重”、“电苍”字样,后其改变供述称自己只知道所卸的货物为冻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犯罪故意,但对其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构成,应当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被告人朱昌进等人实施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冷冻动物制品、固体废物以及涉税货物正品锂电池等三项犯罪事实,分别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三个罪名定性处罚,符合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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