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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烟果燃不属于禁止进出口货物-崔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2-07-07 12:52  点击:
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崔强接受黄某委托代理进口“水烟果燃”业务。为谋取私利,被告人崔强先后采取以低于委托人提供的原始价格的虚假价格(低报幅度为25%-46%)制作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或者伪报成税率较低的品名“熏香”并以低于委托人提供的原始价格的虚假价格(低报幅度为65%)制作报关单据向海关申报。通过上述低报价格和伪报品名方式,走私进口“水烟果燃”14票共计260.1355吨,偷逃国家税款4410857.80元。
 
海关认定崔强自2018年7月至2020年10月间走私“水烟果燃”14票,总重量为260.1355吨。其中第1-10票系以私自制作低价报关单据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低报幅度约为25%-46%。第11-14票是同时采用伪报品名(“水烟果燃”伪报为熏香)和低报价格双重手段向海关申报偷逃税款(低报幅度约为65%)。
 
天津海关案件移交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核定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明:涉案走私进口的标的物“水烟果燃”未列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货物、物品目录。经审核,涉案的阿拉法赫“水烟果燃”应缴税额为8169990.50元,核定被告人崔强偷逃税款共计4410857.80元。

但是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崔强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和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崔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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