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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跨境电商的形式逃避一般贸易方式走私普通货物——洋趣公司走私案
发布时间:2022-11-18 20:22  点击: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蕾蕾作为被告单位洋趣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从日本外商进口日本食品时,委托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实际负责人薛某(另案处理),通过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通关进口。经上海松江海关计核,被告单位洋趣公司、被告人胡蕾蕾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共计30票,涉嫌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64,092.79元。

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胡蕾蕾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至缉私部门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蕾蕾作为被告单位洋趣公司实际负责人,决定并委托他人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款66万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系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被告单位洋趣公司、被告人胡蕾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洋趣公司、被告人胡蕾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蕾蕾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本人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洋趣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胡蕾蕾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胡蕾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单位洋趣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胡蕾蕾及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没有异议。庭前被告单位、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蕾蕾的辩护人提出,胡蕾蕾系自首,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并于庭前签字具结,可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胡蕾蕾目前经济困难,其妻子在二年前因病去世,其是家中的经济支柱,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希望罚金能分期缴纳并减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侦查机关出具、收集、调取的《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洋趣公司营业执照、企业工商材料、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另案处理人员王某电脑中打印的相关刷单资料、胡蕾蕾与薛某的对账资料、薛某与胡蕾蕾微信聊天记录、薛某的银行流水、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胡蕾蕾本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洋趣公司支付宝收付款记录,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固定、恢复、提取的电子数据,上海松江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松江XX局出具的《洋趣(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核税说明》,另案处理人员薛某、被告人胡蕾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洋趣公司向本院缴纳3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洋趣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款66万余元;被告人胡蕾蕾作为洋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委托他人通过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申报进口涉案货物,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蕾蕾作为被告单位洋趣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单位及本人的犯罪事实,洋趣公司及胡蕾蕾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洋趣公司、被告人胡蕾蕾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在庭前预缴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胡蕾蕾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单位洋趣公司、被告人胡蕾蕾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被告人胡蕾蕾从轻处罚,并对胡蕾蕾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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