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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金属废碎料原产地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2-11-18 20:50 点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宁波市海曙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丰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主要从事自营或者代理货物进出口等业务,被告人赵启棠系总经理、吴海军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共同负责公司业务。被告单位宁波世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大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8日,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及代理报关、报检等业务,长期代理旷丰公司进口清关业务,被告人陶维东系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
2018年4月以来,我国因中美贸易争端,对原产于美国的铝、锌等金属废碎料在0和1%基础上多次加征关税。在明知我国已对上述货物加征关税的情况下,被告单位旷丰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被告人赵启棠、吴海军决定,将其订购原产于美国的废铝切片、废混合锌切片在香港中转换箱后,将原产地伪报为香港进口到境内,以偷逃应缴的加征税款。被告单位世大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被告人陶维东的决定下,与旷丰公司通谋,为上述货物在香港中转换箱提供对接、费用支付等帮助并代理货物报关进口至境内。货物进口后,由旷丰公司在境内销售。
经查,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单位旷丰公司、世大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废铝切片、废混合锌片等废金属碎料共8票,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2693409.83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1691724.29元,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1333724.37元。
法院最终认为,被告单位宁波市海曙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宁波世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原产地的方式走私进口废金属碎料,情节严重;被告人赵启棠、吴海军系宁波市海曙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陶维东系宁波世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宁波市海曙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启棠、吴海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单位宁波世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陶维东系从犯,对被告单位宁波世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陶维东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单位宁波市海曙旷丰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吴海军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赵启棠自愿认罪认罚,被告单位宁波世大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陶维东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海军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启棠、吴海军、陶维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就上述从宽处罚情节提出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