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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进口自捕水产品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2-11-24 21:20  点击:
基本事实:
一、世源公司系经农业部批准的远洋渔业企业,具有进口自捕水产品不征税资格。2019年以来,被告人程榆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通过被告人李春梅、法文鲜、廖海君等人在伊朗采购的冷冻水产品,交由李春梅委托世源公司以自捕水产品名义申报进口。在具体操作中,李春梅负责在伊朗联系部分货源,并在法文鲜的介绍下与世源公司商定货物进口通关事项,并协助程榆支付货款、包通关费等;法文鲜、廖海君系翻译,明知程榆在伊朗采购的冷冻水产品系以世源公司自捕水产品名义申报进口,仍协助程榆在伊朗采购货物、支付货款、传递虚假单证等。货物进口后,由程榆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查,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李春梅、沈毓飞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约20609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共4543万余元;被告人程榆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约15345余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共3676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法文鲜参与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约9017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共2563万余元;被告人廖海君参与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约1397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共317万余元。
 
二、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程榆为牟取非法利益,与裕华公司合谋,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自境外的冻鱿鱼、冻鱿鱼丝等货物。程榆要求裕华公司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并自行委托报关进口。货物进口后,由程榆在境内销售牟利。
 
经查,被告人程榆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冻鱿鱼、冻鱿鱼丝等货物约388吨,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共48万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梅、程榆、沈毓飞、法文鲜、廖海君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以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偷逃进口环节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春梅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在伊朗联系部分货源,并在法文鲜的介绍下与世源公司商定货物进口通关事项,还协助程榆支付货款、包通关费等,其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地位关键、作用重要,不宜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李春梅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有退赃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榆在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期间以包通关费形式与世源公司共同实施的犯罪中,可以从犯论,但其在2019年5月至6月与裕华公司共同实施的犯罪中,全过程参与犯罪,行为积极,在此节犯罪中不宜以从犯论,结合中其有自首和退赃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毓飞、法文鲜、廖海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三人均有退赃情节,廖海君还能自愿认罪认罚,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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