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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及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22-11-27 23:00  点击:
基本事实
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被告人王国福为牟取非法利益,受走私分子委派,驾驶“YONGSHUN3”船从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出发前往台湾省台中港,将17个装有牛肉等冻品以及废旧电池、洋酒、液晶屏等货物的集装箱运回至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在非涉关码头卸驳时被侦查人员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王国福共走私牛肉等冻品111.94吨;废旧电池等禁止进境的废物352.143吨;走私洋酒、液晶屏等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330411.92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国福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绕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冻品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洋酒、液晶屏等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国福犯三罪,应予并罚。在走私共同犯罪中,王国福系受他人指使而参与走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走私废物的行为减轻处罚,对其走私普通货物的行为从轻处罚。王国福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王国福邀约他人上船并担任船长驾驶船只接运多种走私货物,其行为构成数罪,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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