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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走私油品,仅为赚取运费而绕关入境为他人提供运输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发布时间:2022-12-01 17:42 点击:
基本事实
被告人戴建龙为获取运费,明知是走私的油品仍决定租赁船舶、招募船员出海接驳。2020年5月11日,戴建龙伙同被招募的戴顶银及被不起诉人竺某、顾某等人驾驶“海润121”船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出发,航行至东经123度5分,北纬29度30分附近海域,从一艘油船上过驳柴油795.604吨,并绕关入境。次日,戴建龙、戴顶银等人驾驶“海润121”船行驶至舟山市鹁鸪门海域时被舟山海警局抓获。该795.604吨柴油计税价格合计人民币3102855.6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461933.29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戴建龙、戴顶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偷运柴油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戴建龙在走私犯罪活动中,租赁船舶并组织船员出海接驳油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戴顶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戴建龙、戴顶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从宽处罚。根据戴顶银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对戴顶银可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戴建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戴顶银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