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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向港口内境外船舶购买燃料油行为的定性、单位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与瑕疵证据采信
发布时间:2023-09-28 22:39  点击:
擅自向港口内境外船舶购买燃料油行为的定性、单位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与瑕疵证据采信
【裁判要旨】
  1.外轮污油水收集处理人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向停泊在我国港口内的境外船舶购买外轮自用燃料油的行为,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明知系走私的燃料油,仍直接向污油水收集处理人暨走私人购买的,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在单位犯罪中,可以根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处的地位、作用、实际参与程度等,依法区分主从,以实现罚当其罪。
  3.对于存在讯问人、询问人代签名等瑕疵的讯(询)问笔录,不能补正或解释不合理的,不作为定案根据。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厦门千和公司系朱立尉、王建江出资成立的公司之一,经营范围为船舶清舱、船舶污油水回收。2009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单位厦门千和公司经朱立尉、王建江等授意许可,由先后两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郑真胜、梁东峰全面负责,副总经理被告人徐俊鹏、曲文生(后任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在为停靠厦门港的川崎汽船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外轮提供清理污油水服务的过程中,安排业务部业务员确定的最高收购价范围内,直接与外轮船长或轮机长商谈购买外轮自用免税燃料油等事宜。被告人陈健佳等人根据公司安排先后负责携带由公司出纳被告人程丽霞兑换的美元到外轮上支付购油款。作业完成后,业务员按公司要求将每次作业的外轮名称、时间、地点、油品名称、数量、费用及参与作业的船舶、业务员、操作员等情况据实制作“做船记录”,发送至负责人专用的工作邮箱内,汇报作业情况。公司出纳被告人程丽霞负责制作资金周报、收取卖油款、根据规定向千和集团公司上缴结余资金、兑换美元现金供叶斌等人支付买油款等。公司会计被告人许惠芗负责收集并统计制作业务员做船明细表、做船确认表、油品销售明细表及资金报表等统计报表,定期上报给朱立尉、吴伯凡(另案处理)、梁东峰等人。为逃避海关监管,公司安排业务员等人与外轮船长、轮机长串通,填制虚假的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船舶在港清除残油类物质完工单等材料,又与龙海市多棱废矿物油回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共谋,制作虚假的污油水接收处理流程及数据,隐瞒向外轮违法收购免税燃料油等油品并贩卖的事实,骗取海事、海关、边检部门出具船舶污染物接受处理证明等证明、许可文件。截至案发,厦门千和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走私免税燃料油、免税船用轻柴油、免税船用润滑油共计30730. 14806立方米,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0889246.4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
一、对被告单位厦门千和船务有限公司、福建鸿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厦门宏裕泰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89万元、219万元、129万元。
二、对被告人梁东峰等分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二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被告人周志清等依法宣告缓刑。
三、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等依法予以处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被告单位厦门千和公司及向其购买走私燃料油的被告人徐亮等是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问题
  厦门千和公司管理层梁东峰等人参与实施涉案买卖免税燃料油的决定、洽谈、过驳、付款、储藏、检验、出售等行为的人员及向厦门千和公司购买油品的徐亮、吴则栋、江高志、李燕升的供证,从各环节印证证实厦门千和公司在为停靠厦门港的外轮提供清理污油水服务的过程中,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购买外轮自用免税燃料油等油品后销售牟利的事实。查获在案的做船记录、徐俊鹏向各业务员等发送的内容为作业细节规定的邮件、作业记录表、做船确认表、油品销售单等书证,亦能与上述涉案人员供证互相印证证实,起诉指控的走私犯罪事实。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厦门千和公司的决策、管理和负责具体实施向外轮购买免税燃料油的人员,主观上均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故意,被告单位厦门千和公司亦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故意。综上,起诉指控厦门千和公司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免税燃料油等共计30730. 14806立方米,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依法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0889246.4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福建鸿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亮、被告人江高志、被告人李燕升、被告单位厦门宏裕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则栋直接向厦门千和公司非法购买走私燃料油等,其行为亦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关于部分询问、讯问笔录中存在讯(询)问人代签名、单人签名等瑕疵,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问题
  经查,郑真胜在2015年6月18日9时48分至12时53分的讯问笔录、曲文生在2015年5月19日9时59分至16时15分的讯问笔录中署名的讯问人分别有蔡某、袁某。经蔡某、袁某辨认并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二人确有参与对郑真胜、曲文生的讯问,但笔录上记载的其二人签名均系他人代签。证人韩垒于2015年4月15日的询问笔录确只有一名询问人汪某署名,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称,经向汪某了解,该次询问确是双人询问,但另一名询问人的情况汪某已无法回忆。鉴于,侦查机关未能提供提讯提解证或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二次讯问和一次询问活动的合法性,出具的情况说明亦无法完全排除存在单人讯问、询问的可能,故上述讯问、询问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无法认定,依法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侦查机关提供的提讯提解证、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在案的讯问(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对相关笔录中存在的侦查人员代签名、漏签名、时间地点记录不完整等瑕疵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关于本案的定性及量刑情节
  被告单位厦门千和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梁东峰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直接向外轮购买免税燃料油等并销售牟利的方式,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厦门千和公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50889246.4元,情节特别严重;梁东峰、郑真胜、徐俊鹏、曲文生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吴焱斌等系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其中吴焱斌等五人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叶斌属情节严重。被告单位福建鸿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徐亮、江高志、李燕升、被告单位厦门宏裕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则栋直接向厦门千和公司非法购买走私燃料油等,其行为亦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中,徐亮、吴则栋分别系鸿源环保公司、宏裕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属情节严重;江高志、李燕升,均属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起诉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起诉指控各被告单位、各被告人走私、购买走私燃料油、轻柴油等的数量以及偷逃应缴税额部分有误,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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